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函,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
1年期間之女性勞工,其勞動權益除依勞動
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外,
尚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,以落實女性勞工之
母性健康保護,請查照 。
說明:一、依據衛 生福利部104年6月 1日 衛部醫字第1040115181
號函轉勞動部104年5月 25日 勞職授字第l040201612號
函辦理 。
二、副本抄送本市各醫事人員公會,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知悉。
發文字號 :勞職授字第l040201612號
一、依據立法院劉委員建國與田委員秋堇104年5月 11日召開
之「評鑑大放水,爆量護病比;醫師兼媽媽,勞動沒人權」
記者會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第31條規定略以,中央
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,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
作,採取危害評估、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;對於妊娠中或分
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。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,採取供
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,並留存紀錄,上開經指定之
事業及相關應遵循事項,本部另於「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
實施辦法」規範,該辦法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。
三、另依職安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略以,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
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,敬請貴部轉知並督促醫療機構
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一年期間之女性勞工,其勞動權益除依
勞動機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外,尚應依職業安
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,以落實女性勞工之母性健康保護。